提存执行款领取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将案号(2024)鲁0191执恢10号案件执行案款568元(受领人:傅梅)、案号(2024)鲁0191执467号案件执行案款2118元(受领人:济南西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提存至我处,案号(2023)鲁0191执2191号案件执行案款1031.06元(受领人:济南西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号(2024)鲁0191执2470号案件执行案款500元(受领人:潘风娟)于2025年4月3日提存至我处,案号(2017)鲁0191执940号案件执行案款101913.58元(受领人:刘长荣、胡宗美、张树英、刘洪莲、刘洪宾)、案号(2010)高执130号案件执行案款5480.47元(受领人:北京中车鑫达车辆配件厂)于2025年4月8日提存至我处,案号(2021)鲁0191执恢304号案件执行案款1000000元(受领人:王兴安)于2025年4月9日提存至我处,请受领人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办理提存款领取事项。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1-6660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
2025年 4月 15日